浙江锦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锦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522执恢1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锦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新兴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0446441-X。
法定代表人:**和
被执行人: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新宜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7002860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锦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锦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内容为被执行人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锦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货款及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331482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78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情况,冻结了被执行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民生银行的存款账户,因账户余额过少而未扣划。
3、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的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陕B×××××解放牌汽车一辆,注册时间为2009年,因该车年数已久,价值不大,故申请人浙江锦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以上车辆暂不予查封。
4、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将被执行人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2020年6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锦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浙0522执恢1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