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522执恢15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锦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新兴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0446441-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新宜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70028608。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42221.95元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侃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