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325民初128号
原告:***,男,1956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男,1965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云南煜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天公司”)。住所地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阿拉街道办顺通社区世纪浩鸿商业广场3号楼12层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2984360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煜天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2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煜天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起诉时准备不充分,未收集到相关经济损失证据证明材料,诉讼请求不全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煜天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云南煜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 鹏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