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601执181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煜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昆明市经开区世纪浩鸿商业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贾东,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艺洁,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女性,1989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文山,住文山市iv>
本院在执行云南煜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一案中,文山市人民法院(2020)云2601民初4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退还云南煜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82000元及利息,本案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查明: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依法对其名下的3个帐户进行了冻结,银行帐户不足额;
三、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有车辆登记信息;
四、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的房产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
五、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2020年12月11日***进行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2020年12月16日,本院依法对***司法拘留15日。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案件办理情况,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认可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待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海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武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