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5民初1348号
原告:***,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安清(原告***表叔,特别授权),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永善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被告:***,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被告:***,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城镇居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被告:云南树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6688557682U。
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石缸坝新城区天成风情商业街26-8号。
法定代表人:赵荣树,云南树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鑫(特别授权),男,199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绥江县人,住绥江县。
被告:云南煜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29284360U。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世纪浩鸿商业广场3号楼12层1201室。
法定代表人:贾冬,云南煜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艾林(特别授权),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云南树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煜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旭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杜义
书记员冯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