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424民初2014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
被告:云南煜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实际浩鸿商业广场3号楼12层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29284360U。
法定代表人:贾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煜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