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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公司与陕西某公司、陕西某公司航天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1民初1539号 原告:陕西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某公司航天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负责人:***。 原告陕西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公司、陕西某公司航天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