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1民初1539号
原告:陕西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某公司航天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负责人:***。
原告陕西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公司、陕西某公司航天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