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总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豪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陕西建总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航天分公司、陕西建总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14790号 原告:西安豪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西路西安万国酒店用品贸易中心B5-1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58743347XJ。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总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航天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雁塔南路富华大厦第一幢1单元15层1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MAB0PQ8R6P。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告:陕西建总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富源四路与鱼跃路十字西北角雁塔未来产业城A栋5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357370。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豪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总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航天分公司、陕西建总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豪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豪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7元,原告西安豪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96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