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总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豪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陕西建总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航天分公司、陕西建总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16594号 原告:西安豪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西路西安万国酒店用品贸易中心B5-1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58743347XJ。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总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航天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雁塔南路富华大厦第一幢1单元15层1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MAB0PQ8R6P。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告:陕西建总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富源四路与鱼跃路十字西北角雁塔未来城A栋5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357370。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豪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总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航天分公司、陕西建总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8月2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在人民法院通知其缴费后仍拒不缴费且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豪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