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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康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鲁01民终6539号
上诉人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文机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康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都物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5民初7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庆文机电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付电梯维修费用3500元、押金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85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2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上诉人已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轴承更换维修义务,被上诉人当场验收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应认定上诉人依约定保质保量履行完毕电梯轴承更换维修义务,上诉人有权要求支付维修费及返还押金。2、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接到工作成果时应当及时进行验收。根据合同约定及交易习惯,应当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验收期限为当场验收。上诉人已于2017年1月21日履行完毕电梯轴承更换维修义务,被上诉人指派的技术人员现场未提出任何质量异议。基于此,上诉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己方的履约行为符合合同的约定及被上诉人的要求,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支付维修费及返还押金的行为合法合理,法院应予以支持。3、即使上诉人的轴承更换维修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该质量保证责任应当由济南速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被上诉人以电梯不符合安全运行为由拒付维修费、押金的行为于法无据。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应当验收。定作人在接收工作成果时应及时进行检验,检验后应及时通知。定作人未及时检验或者在检验发现问题后怠于通知承揽人的,视为工作成果的质量符合要求。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对该电梯自2017年1月21日至今已经正常使用二年半多,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质保期,应当认定上诉人的轴承维修更换服务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以所谓的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维修费及返还押金的行为完全是无理取闹。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66条、第251条之规定,判令驳回上诉人要求支付维修费及返还押金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合同法》第261条、262、263条之规定。依据前述论述,《电梯维修协议》中上诉人的轴承更换维修义务已履行完毕并已视为经被上诉人验收合格,被上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维修费及返还押金。根据《合同法》第263条之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被上诉人应在上诉人完成轴承更换施工经验收合格后即2017年1月22日支付维修费、返还押金。被上诉人以于法于合同无依据的理由拒不支付维修费、返还押金,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三、原审程序违法本案审理期限远超法律规定的六个月审限,且开庭时间任意更改,原定2019年5月6日开庭,临近开庭不知为何又突然变更为6月3日,且没有给上诉人合理解释。2、被上诉人提供的视频我方要求出示原始载体播放符合法律规定,但被无理拒绝有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嫌疑。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康都物业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庆文机电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在交谈安装防尘石棉垫圈的视频中,明确承认遗漏安装防尘石棉垫圈,自认存在错误,并称愿意承担责任。一审判决是完全正确的。因此,上诉人称已经按照承揽合同履行了轴承维修义务,并以答辩人未当场提出异议为由,推定上诉人完成更换维修义务,完全缺乏事实依据。上诉人与答辩人签订的承揽合同约定,电梯维保责任由济南速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上诉人将应由其如约完成的轴承更换维修义务,转移给电梯维保单位,显然是偷换概念,上诉理由,既无合同约定依据,更是违反合同法规定。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依据《合同法》第66条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上诉人未完成轴承更换维修义务,答辩人有权依法拒绝支付电梯维修费。上诉人主张退还押金,毫无合同依据。三、一审审理程序合法。法院确定开庭时间,系法院依法依职权确定,上诉人无权对此提出上诉。综上,一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庆文机电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康都物业公司支付电梯维修费3500元,押金5000元,合计8500元并支付利息1500元(自2017年1月22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0日,双方签订《电梯维修协议》,庆文机电公司为康都物业公司管理的电梯更换轴承,约定维修费用3500元,交付押金5000元。庆文机电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康都物业公司不但无理拒付维修费且押金也拒不返还,经多次催要未果,请法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7年1月20日,庆文机电公司与康都物业公司签订《电梯维修协议》一份,载明:“甲方(康都物业公司)委托乙方(庆文机电公司)关于甲方使用的一台通力电梯进行维修。一、维修项目1.乙方对本协议所指定的领秀城十一区十四号楼一单元西电梯进行更换轴承(通力原厂专用)施工。2.电梯按照国标GB-1006-1993电梯验收规范和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进行维修,并严格遵守。3.工程期限为2017年1月21日全天。二、甲方责任:1.机房温度应在5℃-40℃之间,动力电源符合电梯要求。2.甲方应配合施工,提供乙方出入方便,水电供应。3.甲方派技术人员配合乙方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和施工质量监督。乙方责任:1.乙方自备维修中所有的各种机械设备及工具。2.指派合格的维修人员(持证上岗)对电梯进行维修。3.乙方在维修中造成的自身事故,其后果由乙方承担。4.施工期内乙方遵守甲方有关制度,文明施工。三、本次电梯维修费用总计人民币3500元。四、……五、电梯更换轴承平稳运行后,乙方不提供轴承质保。质保由济南速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2.2017年1月21日,庆文机电公司向康都物业公司交付押金5000元。 3.康都物业公司提交济南速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出具的《电梯曳引机更换轴承有关事宜说明》一份,载明:“山东康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针对领秀城11区14号楼1单元西电梯更换曳引机轴承事宜,我公司说明如下:一、此曳引机的轴承由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了更换,更换过程中及更换后存在以下两个主要问题(有现场录像证明):1.轴承安装时没有使用专用压装设备(工具),而是使用钢管等直接击打轴承内外缘使轴承就位,没有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进行。2.更换后,主机内部的防尘石棉垫圈没有安装。二、防尘石棉垫圈的重要性:通力此款曳引机采用的是强制通风冷却系统,通过风机使外部空气进入主机内部,使主机定子线圈和转子磁钢进行降温。此石棉垫圈在入风口处紧贴轴承外侧面,以防止灰尘进入轴承内部。石棉垫圈没有时,不断流动的空气直接从轴承四周流过,气流中的灰尘等会进入轴承内部,严重影响轴承的运行质量和使用寿命。” 4.关于防尘石棉垫圈的安装。庆文机电公司主张在拆卸轴承时没有发现防尘石棉垫圈。康都物业公司辩称庆文机电公司的陈述不属实,也与庆文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自认存在安装错误事实不符。 康都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承认安装存在过错》视频中,在双方交谈未安装防尘石棉垫圈的情况时(视频时间为03:38左右),庆文机电公司法人说:“既然我们犯错误了,我们就承担责任……” 5.涉案电梯轴承的拆卸及新轴承的安装均由庆文机电公司完成。庆文机电公司在涉案电梯轴承的更换中未安装防尘石棉垫圈。 6.关于押金5000元的性质。庆文机电公司主张:“为了拿到维保业务,更换轴承的业委会文经理要求原告缴纳押金5000元,对方担心庆文机电公司更换不了轴承,承诺更换完轴承后退还。”康都物业公司辩称:“5000元押金为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为庆文机电公司保质保量按约定更换完毕电梯轴承、电梯正常运行后退还。”双方未提交关于押金性质的书面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庆文机电公司与康都物业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交谈未安装防尘石棉垫圈的视频中,庆文机电公司承认:“既然我们犯错误了,我们就承担责任……”,故庆文机电公司诉称拆卸电梯轴承时没有发现防尘石棉垫圈,一审法院依法不予采信。庆文机电公司在电梯轴承拆卸完毕后,至今未履行安装防尘石棉垫圈的工作义务,依法予以认定。电梯的安全运行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庆文机电公司作为电梯维保单位,应能够充分认识到电梯每个部件安装的意义。原告未安装防尘石棉垫圈,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庆文机电公司未完成合同义务,被告拒绝支付电梯维修费3500元,于法有据。原告主张电梯维修费3500元,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押金的性质及履行方式,双方未作出书面约定。按通常理解,押金应系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庆文机电公司未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其主张退还押金5000元,无事实及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庆文机电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庆文机电公司与康都物业公司签订的《电梯维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庆文机电公司作为电梯维修专业公司,应当对电梯的部件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庆文机电公司在电梯轴承拆卸完毕后,未按照《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安装防尘石棉垫圈,直接影响电梯的安全运行,影响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庆文机电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对庆文机电公司主张的维修费3500元,一审判决康都物业公司不予支付正确。 关于押金5000元,因双方签订维修协议时,没有约定,一审认定为庆文机电公司履行债务的担保,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庆文机电公司主张该押金产生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庆文机电公司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撤销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5民初7618号民事判决; 二、山东康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押金5000元; 三、驳回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5元,山东康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5元,山东康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农泽 审判员  宋海东 审判员  刘永刚
书记员  韩卓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