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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2民初7045号 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龚某。 被告: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