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3财保1066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2月23日出生,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马店镇。
被告:湖南嘉原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渝中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湖南嘉原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53087.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1)渝0103执保1186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后因财产的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本院作出(2022)渝0103执保993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继续财产保全措施。现原告***以与被告**、湖南嘉原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中心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汪 伟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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