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嘉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嘉原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3财保1066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2月23日出生,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马店镇。 被告:湖南嘉原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渝中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湖南嘉原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53087.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1)渝0103执保1186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后因财产的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本院作出(2022)渝0103执保993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继续财产保全措施。现原告***以与被告**、湖南嘉原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中心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汪 伟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