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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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8998号
原告:金华市婺雅花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雅畈三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辰,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浙江***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嘉原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308号凯华大厦1001房-1005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华市婺雅花木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湖南嘉原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故原告金华市婺雅花木专业合作社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婺雅花木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婺雅花木专业合作社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保全费430元由原告金华市婺雅花木专业合作社承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