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1753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新平苗圃,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梅怡岭村颜家小组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11MA4NJYKC7H。
经营者:周新平。
被执行人:湖南嘉原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308号凯华大厦1001房-10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25384352。
法定代表人:杨俊芳。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21日经湘潭仲裁委员会裁决,该案(2021)潭仲重裁字第7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3月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01执124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本院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93300元、利息42205元、后续利息17515元(以欠款493300元为基数,按裁决书确定的LPR同期利率计算,从2021年4月20日起暂算至2022年3月22日止),迟延履行加倍利息5698元(以欠款4933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22年1月15日起暂算至2022年3月22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2670元、执行费7987元,共计5793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嘉原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93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俊才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