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3民特3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对申请人湖南嘉原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新平苗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作出的(2022)湘03民特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湘03民特3号民事裁定书第一页倒数第六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盛容,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倒数第五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祝,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应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盛容,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祝,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颜文军
审判员***
审判员马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何霖
书记员**加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