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3民初7550号之二
原告:杭州诚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78号519室。
法定代表人:韦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钱,浙江天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新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7号院2号楼21层2111。
原告杭州诚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新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原告杭州诚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诚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诚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53元,减半收取1322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226.5元,由原告杭州诚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傅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