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执5054号
申请执行人:***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78号51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芝麻视频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28号A座90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道科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芝麻视频新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01裁字第122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道科技发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2175.3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四次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9842.62,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对方都未接听,又于2月23日通过一体化平台短信方式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传票,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传票规定时间前往本院。综上,本案应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嵩
审判员 ***
审判员 孔 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