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财保515号
申请人:***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66231659XU。
法定代表人:韦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家萍,女,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员工,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申请人:青岛芝麻视频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DTXNA05。
法定代表人:林春,执行董事。
申请人***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芝麻视频新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账户资金人民币13万元或被申请人同价值的厂房、生产设备、车辆、股权、房产等其他等值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杭州仲裁委员会已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芝麻视频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通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淑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