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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702民初11160号 原告:***,男,1985年2月16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 被告:***,男,1986年9月2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松原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XXX2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松原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原告***告诉的法律关系有误,本院已向其释明,拟驳回其起诉,原告对此无异议,同意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原告已预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