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吉强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申20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4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9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萧山区瓜沥镇永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东环路(八柯线北)。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萧山瓜沥镇永联村经济联合社,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永联村。 法定代表人:***,该社董事长。 上述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强强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世安桥村2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4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萧山区瓜沥镇永联村村民委员会、杭州萧山瓜沥镇永联村经济联合社、***、杭州强强保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897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陆秋婷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