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11财保1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吉林市欧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孟家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雨强,吉林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市鑫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青岛街北大小区B号楼3-2-25号。
法定代表人:吕欣桐。
吉林市欧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市鑫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吉0211财保124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吉林市鑫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申请人吉林市欧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市鑫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吉林银行账户47万元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吉林市欧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武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