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702民初1064号
原告:***,女,1955年11月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吉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5E。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松原市法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松原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6N。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3月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松原市某局,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XX29。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1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松原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松原市某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受理,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