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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吉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702民初1064号 原告:***,女,1955年11月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吉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5E。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松原市法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松原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6N。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3月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松原市某局,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XX29。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1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松原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松原市某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受理,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