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14民初2953号
原告:云南三园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
区吴家营街道第七街区15-10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
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杜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
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岳麓区岳麓
西大道2200号通号岭绣苑1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0MA4L378D6N。
法定代表人: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禹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三园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禹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4日立案后,原告云南三园广告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禹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三园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禹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三园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禹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三园广告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