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吴某;某鹤壁海绵城市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611民初64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辉龙小区人寿家属楼西2单元2楼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城县凤城镇孔西村绿洲小区2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号鹤壁海绵城市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嵩山路与卫河路交叉口工贸巷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3号1幢3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被告通号鹤壁海绵城市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