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东三巷宏湖大厦13门面。
法定代表人:杨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12号安宁工业园区科技孵化基地3栋办公区301号。
法定代表人:胡志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大道2200号通号岭绣苑16栋。
法定代表人:罗喜元,该公司董事长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的(2022)新01民终9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30023.0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雷 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奇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