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能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三能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6民终33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能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产业园华宁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能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2)湘0602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经过阅卷、调查,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正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合正公司向三能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从2021年11月12日起至合正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欠款金额的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存款利率计算。(截止2022年7月20日,违约金暂计为19280.07元)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三能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合正公司与三能公司签订的《PC预制混凝土构件采购合同》第四条第4款约定:“除非甲乙书面同意延迟付款外,若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或双方协商确定的付款日期付款(延迟20日以上),未付款金额按每天千分之一计付利息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上述合同条款并未明确约定违约金起算时间,且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三能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才向合正公司发出催款函,故违约金应从2021年11月12日起至合正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欠款金额的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存款利率计算。 三能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8月,合正公司与三能公司就岳阳金科集美东方二期项目PC构件购销事宜签订了《PC预制混凝土构件采购合同》(合同编号:SNFW20190822)(以下简称“合同”),根据《合同》第四条第2.2.3款关于“供货完成后六个月内甲方一次性付清5%的质保金”的约定,三能公司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21年1月28日,理应在2021年7月28日付清。合正公司已累计向三能公司支付货款880000.00元(其中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21年8月5日),三能公司已累计向合正公司开票1365409.16元,合正公司尚欠三能公司货款共计592608.43元。另根据《合同》第四条第2.2.3款关于“延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三能公司有权就合正公司的未付货款592608.43元按每天千分之一计算并主***付款违约金。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调整违约金按照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4.8%标准计算已完全考虑到了三能公司的利益,且从2021年8月6日开始计算违约金也是根据合同约定执行,以上并无不当。 三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合正公司向三能公司支付尚欠货款592608.43元;二、合正公司向三能公司支付截止2022年1月12日的延期付款违约金94224.74元(按每天千分之一计算),及以尚欠贷款为基数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全部贷款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利息(按每天千分之一计算),上述费用暂时计算为686833.17元;三、合正公司承担诉讼**全费及保全保险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26日,三能公司(乙方)与合正公司(甲方)签订《PC预制混凝土构件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金科集美东方二期PC构件,工程地点:岳阳市营盘岭路与**垅交叉口,……,货物规格价格合计10000010.66元,……,本表所列数量为预估数量,具体数量按实际工程使用量办理结算,……,交货地点:岳阳市金科集美东方项目4#,……,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乙方指定公司账户,预付款为人民币500000元,进度款审核:每月25日乙方向甲方报送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已完成的PC量结算单,……,供货完成后10日内乙方提供完善的结算资料办理结算,甲方收到结算资料后15日内支付至已供货货款的95%。供货完成后六个月内甲方一次性付清5%的质保金。延迟付款违约金:除非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延迟付款外,若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或双方协商确定的付款日付款(延迟20日以上),未付款金额按每天千分之一记付利息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合同下方加盖原合正公司公章。后三能公司出具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PC预制构件结算表,载明:合计金额为1472608.43元,发货金额为1472608.43元,已付金额880000元,已开票金额1365409.16元,本次应付金额为592608.43元,表格下方供货单位部分有三能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收货单位下方无签字及**。2021年3月29日,三能公司员工**与合正公司采购经理**微信联系,其中合正公司采购经理**向三能公司员工**发送“三能房屋工程款核对明细”及两份《金科集美东方项目材料送货对账确认单》,核对明细表中载明累计挂账金额为1472608.44元及2020年9月1日-2021年1月31日期间结算清单,结算清单共计1112项,其中载明具体的发货日期,物料名称、批号、单位、数量、单价及价税总计。三能公司员工多次与合正公司财务、采购等人员发送微信联系供货及结算催款等事宜。2020年10月22日至2021年7月23日,三能公司累计向合正公司开具五张发票共计1472608.43元。2021年11月12日,三能公司向合正公司发出《催款函》。2021年11月23日三能公司委托湖南理默律师事务所向合正公司发送律师函。一审庭审中,三能公司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述称每个月都会送结算单给合正公司,但结算单合正公司不会签字,合正公司按照实际发货量签字,且对账单红联是给合正公司,绿联我们自己留着,合正公司在绿联签字后会给司机带回来,最终的结算表我们发送过两次且都是合正公司不同的员工。黄联是物流公司的物流联。另查明,三能公司为了履行送货义务,于2020年1月21日与案外人湖南中友物流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运输年度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承运甲方PC构件配件及相关产品,合同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合同下方有双方公司**确认。三能公司出具了2020年9月4日至2021年1月28日的多份《出货单送货单》,单据显示物流单位:中友,运输车号、司机名称、项目名称:金科集美东方二期、单据中大部分收货人部分有“**”或者“**”签字确认且三能公司陈述两人均为合正公司员工、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21年1月28日,单据侧边写明:仓库联(白)结算联(红)财务联(蓝)客户联(绿)物流联(黄)。以上出货单送货单结合材料价格计算清单,计算结果显示货款共计1472608.43元。三能公司提起诉讼后,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向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购买保函花费1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正公司向三能公司购买PC预制混凝土构件,应当依约付清贷款,庭前合正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认可该公司已经支付880000元的货款,三能公司亦认可三能公司员工**与合正公司**的微信对话记录的核对明细、确认单,以及多份《出货单送货单》,可以印证三能公司共计向合正公司供应货物1472608.43元,目前合正公司尚欠三能公司货款592608.43元的事实。合同约定供货完成六个月内甲方一次性付清5%的质保金,三能公司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21年1月28日,合正公司仅支付了880000元后再未及时支付货款,合正公司行为构成违约。三能公司主张合正公司应按照合同的每日千分之一从2021年8月6日起计算违约金,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最后一次供货之日(2021年1月28日)的六个月内即2021年7月28日,三能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起算时间在此日期之后,故三能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予以认可。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经营不景气,如继续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违约金对合正公司明显不公平,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将违约金降低,调整为按照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4.8%标准。关于保全保险费1500元,因合正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导致三能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所花费的保全保险费应由合正公司承担。合正公司经法院合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合正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能公司支付尚欠货款592608.43元;二、合正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能公司支付按照年利率14.8%标准支付从2021年8月6日起至合正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三、合正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能集公司支付财产保全保函费1500元;四、驳回三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34元、保全费3954元,共计9288元(已由三能公司预交),由三能公司承担208元,合正公司承担908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正公司称双方签订的《PC预制混凝土构件采购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金起算时间,且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故应按三能公司向合正公司发出催款函的时间,即2021年11月12日起,按欠款金额的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存款利率计算违约金。但案涉《PC预制混凝土构件采购合同》对货物名称、规格、交货地点、日期、付款进行了约定“……供货完成后10日内乙方提供完善的结算资料办理结算,甲方收到结算资料后15日内支付至已供货货款的95%。供货完成后六个月内甲方一次性付清5%的质保金。”一审法院在查明双方2021年3月29日核对明细及对账确认单、2021年1月28日最后一次供货的事实后,就三能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起算时间在上述约定的支付货款时间和供货完成六个月之后,故对三能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起算时间予以认可,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正合公司称应从三能公司向其发出催款函的时间起计算违约金的上诉理由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否过高的问题。案涉合同约定:“……未付款金额按每天千分之一记付利息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一审中,合正公司提出违约金过高,该约定标准超过LPR的四倍。一审法院考虑疫情影响的原因,已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降低至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4.8%,因该调整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合正公司关于违约金应调整至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存款利率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2元,由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 昭 书 记 员 陈 锦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