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申43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三能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中青路**长沙佳海工业园****团****。
法定代表人:程涛,该公司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三能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8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2015年至2017年2月期间13个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只需支付1793.10元,其三倍工资包含原本不需要工作应得的一倍工资,另外再发两倍工资,计薪只按标准八小时计算,并未计算另外延长的四个小时,忽视了申请人一天工作十二小时的事实,明显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在室外露天作业时未采取任何防暑降温措施,不能使其温度降低至33度以下,应当发放高温补贴。二审法院认定只要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即可,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二审独任审判,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第1项理由与其二审上诉意见相同,对于***的上诉意见,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以及提交的证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逐一作出了充分的论述。经本院审查,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理由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还申请称二审审判组织不合法。经查,二审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明确告知了合议庭组成人员,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申请回避。***当庭表示不申请回避,故***申请称二审法院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刘前进
审判员 欧阳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睿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