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能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三能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民辖终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361241E。
法定代表人:陈牧,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能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金霞产业园华宁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395921508H。
法定代表人:程涛。
上诉人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能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2)湘0602民初17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部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重庆市涪陵区,不属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辖区。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602民初1756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三能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就岳阳金科集美东方二期项目PC构件的购销事宜于2019年8月26日签订了一份《PC预制混凝土构件采购合同》,合同首页载明:工程地点为岳阳市营盘岭路与黎家垅交叉口,合同第十条载明:与合同有关的或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可提交该项目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该条款系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约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案涉项目所在地为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夏磊
审判员  严冰
审判员  王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蔡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