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769号
原告:湖南******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经开区车站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同诚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云梦同诚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同诚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湖南******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能装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湖南******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