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5274号
原告:湖南******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经开区车站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街31号科技大厦8号807-808室。
法定代表人:**贻,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告:**贻,男,195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原告湖南******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贻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湖南******能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能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赵 雪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