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405执保146号
衡阳市珠晖区紫龙印刷有限公司、衡阳奕荣机电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紫龙印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阳奕荣机电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照(2020)湘0405财保4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9月10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9月9日止),2020年9月10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衡阳奕荣机电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5769.6元、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7511.56,共计283281.1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9月9日止)。需要续行冻结、查封以上财产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因该案未足额控制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