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宇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宇星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2民初34号
原告:***,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
被告:湖北宇星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枝江市仙女镇仙女大道以南北宸之光小区商业A2幢1单元1层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07016047J。
法定代表人:陈方
被告:***,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
第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宁石高速公路五标项目部。
地址:石泉县城关镇杨柳社区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宇星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宁石高速公路五标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以被告***已给付标的款为由,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牟道彬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