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2民初155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
被告:宜昌金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3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7915926C。
法定代表人:章敏,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宇星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枝江市仙女镇仙女大道以南北宸之光小区商业A2幢1单元1层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07016047J。
法定代表人:陈方
被告:禾志东,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
第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宁石高速公路五标项目部。
地址:石泉县城关镇杨柳社区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诉被告宜昌金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宇星建设有限公司、禾志东、第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宁石高速公路五标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受理,并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其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牟道彬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