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宇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宇星建设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2民初191号
原告:***,男,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
被告:湖北宇星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湖北省枝江市仙女镇仙女大道以南北宸之光小区商业A2幢1单元1层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7016047J。
法定代表人:陈方。
被告:禾志东,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第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宁石高速公路五标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15569922K。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宇星建设有限公司、禾志东、第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宁石高速公路五标项目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我国国家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芳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田 玮
书 记 员 吴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