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宇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垚、湖北宇星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2民初773号
原告:**垚,男,199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
被告:湖北宇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仙女镇仙女大道以南北宸之光小区商业A2幢1单元1层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7016047J。
法定代表人:陈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
原告**垚与被告湖北宇星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垚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垚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0元,由原告**垚承担。
审判员  李小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姜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