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2民初659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克远,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宇星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7016047J。
法定代表人:陈芳,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北宇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5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金忠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安莉
书 记 员 胡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