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杨溪建安有限公司

湖北谷城杨溪建安有限公司与湖北天谷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谷城法执字第00279-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谷城杨溪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石花镇杨溪湾村。 被执行人湖北天谷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石花镇杨溪工业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人湖北谷城杨溪建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天谷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27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天谷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3712925.75元本金及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湖北天谷饲料股份有限公司未予履行。执行中经过调查,被执行人湖北天谷饲料股份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27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