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杨溪建安有限公司

湖北杨溪建安有限公司与湖北天谷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625执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杨溪建安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天谷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湖北杨溪建安有限公司与湖北天谷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2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天谷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712925.7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将湖北天谷饲料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通过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和财产登记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执行中的调查情况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