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杨溪建安有限公司

湖北杨溪建安有限公司与湖北谷城天瑞可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625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杨溪建安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谷城天瑞可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湖北杨溪建安有限公司与湖北谷城天瑞可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鄂0625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38222.23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已将湖北谷城天瑞可机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海涛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查询及财产登记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