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杨溪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谷城杨溪建安有限公司与湖北谷城元通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326-1号
原告***。
原告湖北谷城杨溪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谷城县石花镇杨溪湾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59146806-9。
法定代表人李光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谷城元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谷城县石花镇杨溪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59146806-9。
法定代表人艾必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谷城杨溪建安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谷城元通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谷城杨溪建安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北谷城元通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
22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以案外人谷城宝石花机械有限公司坐落在谷城县石花镇工业园区(****)的建筑面积为4051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杨溪建安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系为保护其合法权利的有效实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保全被告湖北谷城元通机械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时,对案外人谷城宝石花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屋应当依法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湖北谷城元通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房产、地产、车辆、机械设备、到期债权和收益、股份、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二、对案外人谷城宝石花机械有限公司坐落在谷城县石花镇工业园区(****)的建筑面积为4051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败诉方负担。
审判长张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