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67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湖北鑫垣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武汉客厅小型会展中心C栋12层16室。
法定代表人:周德同。
原告***与被告湖北鑫垣泓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严橄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