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骏马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3民初2483号
原告:向开金,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义(系原告向开金外甥),1989年10月29日出生,彝族,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谭志周,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向开现,1955年2月1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真喜,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骏马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营沱社区西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8A9WR5W。
法定代表人:张飞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开金诉被告谭志周、向开现、湖北骏马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开金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开金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开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向开金负担。
审 判 长  李 辉
人民陪审员  黄德政
人民陪审员  邓正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