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代某某与湖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2民初6544号 原告:代某某,男,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 法定代表人:柯某某。 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受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某某于2024年11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