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81民初757号
原告:***,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告:湖北广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旧地营村*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41岁,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广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本案裁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