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81民初3101号
原告:**能,男,汉族,1973年2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公民身份号码42118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寿怡,麻城市正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北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331862203A。
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1幢7层13室。
法定代表人:陈邦勇。
原告**能诉被告湖北北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能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北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能自愿撤诉,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撤回对被告湖北北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74元(简易程序),由原告**能负担。
审判员 骆 乔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董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