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百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704民初1817号 原告:湖北某某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商业经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某某商业经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