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0115执1459号
申请执行人:沙洋德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洋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070769317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百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办事处杨桥湖大道27号企业总部基地一期鸣鸿12栋1-2层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309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沙洋德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百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一案,荆门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的荆裁(2021)33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申请执行人沙洋德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2023)鄂01执803号执行裁定,将上述裁决执行一案指定我院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9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湖北百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百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沙洋德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纸、施工日志、监理方监理证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相关图纸和资料、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消防验收报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负担执行费5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百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