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01执803号
申请执行人:沙洋德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洋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百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沙洋德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与湖北百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荆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荆裁【2021】335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沙洋德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江夏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荆门仲裁委员会荆裁【2021】335号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