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22民初956号之二
原告:***,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家银,荆门市掇刀区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沙洋德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070769317K。
法定代表人:庞桂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行斌,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湖北百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办事处杨桥湖大道27号企业总部基地一期鸣鸿12栋1-2层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3098532124。
法定代表人:李飞,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丽,湖北君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住湖北省沙洋县。
原告***与被告沙洋德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湖北百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1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被告沙洋德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湖北百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二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提交荆门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鄂0822民初956号民事裁定,中止诉讼。中止诉讼事由消除后,本院通知各方当事人再次开庭审理本案,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开庭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37元,减半收取41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柳艾梅
书 记 员 谢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