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百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百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22财保14号
申请人:***,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家银,荆门市掇刀区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百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办事处杨桥湖大道27号企业总部基地一期鸣鸿12栋1-2层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3098532124。
法定代表人:李飞。
申请人***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百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在沙洋德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未领取的合同保证金150000元及欠付的工程款304743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并提交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以责任限额454743元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百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沙洋德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未领取的合同保证金150000元及欠付的工程款304743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79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马 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华蓉